G01-文化·现象-美术侵权边界何在?

日期:10-18  来源:重庆青年报

美术侵权边界何在?

近日,沈阳小贩夏俊峰之子强强的画作被指涉嫌“抄袭”。该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无数法律专家、公知、画家、网友、媒体人等陷入一片混战,争论的焦点已由最初的美术临摹是否涉嫌抄袭,扩散至“天才小画家”有没有找人代笔,事件疑似幕后团队炒作,几米画作是否也涉嫌侵权等问题。该事件犹如“蝴蝶效应”一般,迅速成为公共领域争论的热点。

这场看似“热闹”的美术侵权纠纷,引发的实际上是一场艺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博弈与争论。孰是孰非,虽难以盖棺定论,但这个“天才少年”和他的画作势必引发一个喧嚣的“多事之秋”。


强强的画册售价为128元

这本由150余件绘画作品组成的作品集,其中被发现10余件不同程度上与几米发布的作品有相似之处,这到底构不构成侵权引发了各界热议。该组包括线描、水粉、水彩笔、蜡笔、刮画和丙烯等形式的作品,从艺术上有人质疑其不可能出自十几岁少年之笔,从法律上有人质疑其已构成侵权,从道德上亦有人认为这是炒作抑或被利用。无论如何,这本最初“以爱之名”诞生的画册,如今受人关注的焦点似乎已不再是所谓的“爱”。

“天才小画家”是否侵权?

一桩事先张扬的“侵权案”

2013年9月25日,沈阳小贩夏俊峰被执行死刑。不久,夏俊峰之子强强出版的画作引发巨大争议。不少网友发布强强的画作与几米作品对比图,试图证明强强画作存在抄袭嫌疑。2013年10月9日晚,夏俊峰妻子张晶通过微博向几米致歉,并称出于对漫画家几米的崇拜,强强自行临摹了十几张。但张晶强调,强强在临摹的基础上,做了一些因素的创新,有自己独立的想法,并非抄袭。

伴随着伊能静认强强为义子,路金波全力支持强强出书,易中天等名家推荐该书……强强和他的画册知名度大大提升。有网友指出在该事件被卷入侵权纠纷之前,强强的母亲张晶曾在微博回复中表示过他的画作是根据几米的作品学习的。《新京报》在2013年10月12日发表的社论中指出:张晶分别在2012年7月和9月的两条微博中,承认强强有的画是“看了几米的画启发的”,“根据几米的画改的”。有网友认为此举可以减轻甚至洗脱强强涉嫌侵权的嫌疑,但法律界却给出了不同的判断。

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李伟相则认为:“告知更应该是作者的道德义务,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强强母亲张晶表示强强的部分画作是根据几米的画作改的,这种方式应属一种告知,但由于范围含糊不具体,其实并没有实质上的意义。”

被网友指出相似的作品对比图(左为强强的作品资料图)

争议焦点:是临摹还是抄袭

针对此事件,各种声音不绝于耳。张晶提出的强强画作并非抄袭只是在临摹的基础上加入创新的观点,是否能站住脚跟?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授吴伟光表示,“就强强引发争议的画作来说,是一种临摹行为,《著作权法》规定,临摹别人的画作进行个人欣赏、学习、研究,属于合理使用,并不是违法行为。但这种临摹作品一旦被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发行,同时在出版过程中没有注明是临摹品,此时出版社和作者(强强的法定监护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中国当代艺术研究院广东分院院长陈浩东提出:“我认真看过强强的画,稍具美术知识的人都能看出,这谈不上临摹,顶多算模仿,更不算抄袭。临摹是大多数初学绘画者必经的阶段,临摹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原画作及白纸上打好九宫格,然后原汁原味地进行复制;另一种则是将画纸蒙在原作上进行复制。强强的画并非完全照搬几米的作品,在儿童学习绘画的过程中,模仿前人之作的情况十分常见。如果在绘画风格或技巧上与某位前人相似就构成抄袭,不得不说几米的画也颇有几分卢梭、修拉、马蒂斯等画家的影子。”

伴随事件的逐步升温,有网友在天涯论坛发帖,并通过作画姿势、握笔位置等“技术”分析,推断强强画作疑似代笔。广州美术学院李公明教授反驳了网友的看法,他称:“强强从6岁开始在少年宫和其他儿童一起学画画,参加过儿童绘画大赛并且获得过东北赛区儿童绘画的奖项。由于儿童的美术教育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普及,在很多城市是发展得非常好的,少年宫、学校以及私人绘画培训机构对于少年儿童的美术教育都可以做得很成功,所以对于强强的绘画,我一点都不感觉惊讶,更不会质疑所谓的代笔。”

儿童美术教育专家刘春田认为,从技术层面来讲,一个十多岁的少年能达到强强画作的绘画水平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是有别于幼儿与成年人的绘画特征,强强目前的年龄段应该在画作中出现‘伪批判现实主义’的色彩,即对生活有一些独立的观察和反思,但是他的画基本上只体现了幼儿时期的单纯与美好,这与他失去父亲的悲惨经历形成了反差。我们把毕加索十几岁时的绘画作品拿出来看,即便他的绘画技巧在强强之上,依然能看得到‘伪批判现实主义’的成分,而强强却没有。”


几米被网友炮轰“模仿”乔治·修拉的作品

悬而未决:是否侵权难界定

巧合的是,画家曾梵志作品《最后的晚餐》,10月5日在苏富比以1.8亿港元刷新了中国当代艺术品拍卖纪录,业内人士指出,曾梵志的《最后的晚餐》,从人物的数量、动作、形态、桌子、环境等,都基本套用了达芬奇的原作。

凤凰网评论员阮洋撰文指出中国现行法律经过发展、修订后,逐渐承认临摹作品的著作权。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第10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新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了临摹不属于复制方式。

同时,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2条还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席游闽键表示,抄袭不属于法律范畴。他提出,“抄袭一般指复制,借鉴则很难定义。一般来说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简单地复制、临摹,这就是抄袭;第二种是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演绎,再创作;第三种则是仅仅借鉴了原作的思想。前两种都构成侵权。目前仅就网友收集到的强强和几米画作的对比上看,我认为多数作品都属于前两种情况,且以第二种情况——在原作的基础上演绎再创作居多,仅仅借鉴原作思想进行创作的比较少”。

李伟相则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强强画册中的作品首先应该承认绝大多数属于采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题材创作的新作品,应予以肯定,少数几张有争议的作品应该单独进行具体比对分析,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侵权判定的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考虑到儿童作品的特点,我倾向于不构成侵权,因作品的创意以及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文/重青记者 李诗洋

资金流向

谁说了算? 

这组备受争议的作品出自《夏健强的画》,2013年4 月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经由北京二楼出版机构策划发行。该书总印数5000册,售价128 元,并在当当网14年的销售史上,创下了第一本不打折书的纪录。据二楼出版机构负责人葛磊表示,这些书的全部销售款,除去中间税收和物流费用,将均匀分配给夏俊峰家庭以及被杀的两位城管申凯、张旭东家庭。

葛磊宣称,出版画册属公益性质。2012年底,北京二楼出版机构注意到强强的画,非常同情夏俊峰案中三个家庭的遭遇,于是就萌生了出版画册、捐助三个家庭的想法。葛磊介绍,《夏健强的画》一开始只是通过朋友间的推荐做宣传。2013年7 月,出版人路金波得知此事,加入其中,之后才有大规模的宣传。“ 如果是故意策划,应该一下子都卖光才对。”葛磊辩称,网络上质疑路金波因此事获利,事实上他和他的公司都是又搭精力又搭钱。

葛磊补充,画册7 月已售完,具体账目还在核算之中。“很快会公布,并尊重张晶决定,将款项平分至夏俊峰案中涉及的三个家庭。”若捐款被两名已故城管家属拒绝,该部分款项会捐给“免费午餐”和“静心图书基金”等公益项目。

10月10日下午2 点23分,伊能静通过新浪微博表示:1. 墨色出版今日声明内容表示希望还作者安静空间;2. 二楼出版机构确认强强画册收入若受捐者拒绝,将全数捐给“免费午餐”及“静心图书基金”儿童项目,于此周结算;3.张晶目前未收到任何版税,待结算后将全数以强强名义公开捐出;4. 已请张晶停写微博,专心照顾孩子。母亲是她最重要的身份。

此举一出,立刻引来“打假”红人方舟子围攻。方舟子在微博上@伊能静并回复“这个在台湾被称为‘说谎者’的戏子俨然把自己当成公知女王在发号施令”。与此同时,网友认为购买画册的读者大多出于想帮助3 个受害家庭,但倘若城管家庭拒绝就将款项捐给公益项目,首先是降低了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其次是不符合网友捐款的初衷。网友还指出,资金结算后强强将以个人名义捐出卖画收入,将不能兑现网友想帮助强强的意愿,并且无法确定此举究竟是否属强强自愿行为。

网友@ohno又见ohno表示:作为一个看到微博然后立马上网自掏腰包购买《夏健强的画》,并且经常给儿子看画的普通父亲,我就想问两个问题:1. 卖书所得款项是否分配给三个家庭,分配比例是多少?2. 此画册中所有画是否都由强强独立完成?

话题延伸

几米有无侵权?

近日,实名认证用户艺术家李一樊在微博上做出一个“惊人”的举动,他针对强强涉嫌侵权事件贴图并向几米提出了一个犀利的反问,以几米之道还治其身:“ 几米是不是抄袭修拉?”随即,批评家陈默在留言中评论:“ 几米会说他在‘挪用’修拉,不是‘抄袭’。既然如此,小朋友的画离几米很远,何来‘抄袭’?”

与此同时,网友指出几米的漫画分别与乔治·修拉于1884年到1886年间创作的一幅油画《大碗岛上的星期日下午》,以及马蒂斯名作《舞蹈》有相似之处( 图见本版左下) 。但此种观点很快便遭到了反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那么也就是说,两位已故大师的作品已进入公共领域,几米的两幅画作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顶多只能算艺术上的模仿或借鉴。

此外,还有网友指出,几米被指抄袭乔治·修拉的作品名称为《当几米遇上修拉》,显然是向大师致敬,并非抄袭,更不构成侵权。

但也有网友认为几米的维权显得有些“过分激动”,甚至是“五十步笑百步”。网友马天仁在论坛发帖称:“ 所谓抄袭的指控,实际上不过是强强在创作时借鉴了几米的一些构图方式。如宫崎骏的作品《龙猫》中,就有孩子和龙猫坐在树杈上,背景的天空有月亮,按照指控强强抄袭的网友们的标准,这样的作品是不是也在抄袭几米呢?不过遗憾的是,《龙猫》在1988年已经公映,而几米的那张画是在2000年之后才出现的。”该网友还附上了宫崎骏的《龙猫》中的图加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