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退票改革屡陷舆论漩涡
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消息,自2013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同时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
从1997年《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施行并规定收取退票费开始,我国的火车票退票收费制度已走过了16个年头。在这16年里,火车票退票制度曾多次被调整,但一直以来却颇受诟病,因退票费引发的风波也从未间断。屡屡徘徊在舆论漩涡的火车票退票收费制度,在此次调整之后,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9月1日起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并实施梯次退票IC图
十六年间经历数次改革
1997年10月5日,铁道部宣布:自当年12月1日开始施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而1991年4月2日由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运【1991】57号)则届时废止,铁路运输企业由此开始了收取火车票退票费的征途。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人次,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2005年底,铁道部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火车票退票首次突破10元限制,统一按票面价格的20%收取手续费,四舍五入到元。
2011年9月15日,铁道部相关人员表示只要是9月25日后办理退票手续,开车前退票费按每张车票面额的5%计收,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
2013年9月1日,铁路部门实行新的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新的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多有因退票费提起诉讼者
多年来,退票手续费的金额和收取方式虽然经过多次调整,但关于收取退票费究竟合理与否的问题一直存在,民众与铁道部在这一问题上进行了长期的艰苦博弈。据记者查阅资料,因火车退票提起诉讼的不乏其人。
2004年11月8日,律师郝劲松以退票时被收取2元退票费且无正式发票为由提起诉讼。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郝劲松败诉。
2006年2月15日,律师李苏滨退火车票时被收取了2元退票费。李苏滨认为,退票费应按《价格法》规定听证,否则就是“剥夺消费者监督权的违法行为”,于是提起诉讼。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表示,《铁路法》规定退票费由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北京铁路局核收李苏滨2元退票费并无不妥,故驳回上诉。
2007年2月,律师孙在辰因被收取85元退票费状告北京铁路局,一年之后被北京市高院驳回起诉。
2008年5月,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铁道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申请,建议“火车票及相关手续费应听证”。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但未有回应。
2011年7月15日,律师徐建国被收取了21%的退票手续费,比铁道部之前规定的20%还多收1%。对此,徐建国向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对武汉铁路局提起诉讼。徐建国当时表示,如果铁道部下调或取消退票费标准,他就撤诉。2011年7月15日当天,铁道部对外发布消息称,自9月25日起,旅客火车票退票费标准下调。新的退票费规定:开车前,退票费由原来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0%计收下调为按5%计收;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次日,徐建国撤诉。
退票费合理性频遭质疑
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湖北人大代表周洪宇曾“炮轰”退票费,认为其属于“霸王条款”,并联合13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取消铁路、飞机、长途汽车票的退票费。然而,有民众表示,退票不是不能收取手续费,而应该收得合理。
如果说是因为火车误点,耽误了旅客行程而导致退票,错误在承运方,为什么还要加收20%的退票费呢?此外,因铁路部门主观错误给旅客带来不便时,一般号称“全额退票”,为什么不给旅客20%的补偿呢?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一股脑地收取20%的退票费,实在有失公允。
之后,退票费面额降到5%,争论依旧不息。部分网友认为,火车票退票费计收标准能够下调,是个“奇迹”,应该给以表扬和掌声。但是,仍有部分民众认为,5%的退票费并非经听证得来,没有强大的说服力;而且退票费降低可能助长黄牛倒票,特别是未实行实名制的普通列车的车票。
短短两年时间,铁路部门再度改革,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客观来说,铁道部门实行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是进步,较之于之前只能在购票地退票的现实,更为务实和便民。但是“梯次退票”方案却引来了巨大的争议。公众普遍认为,如果提前两天以上退票,不管是出行旺季还是上座率相对不高的淡季,通常都不影响车票再次发售;而仍要收取退票费,会否不尽合理?还有,当初,铁道部称5%的退票费是经过周密计算的,现在退票成本并没有大幅增加,推行梯次退票难免令人怀疑是否是换个名头涨价。
面对铁路部门的新政策,有细心的网友见招拆招,想出了应对方案:旅客如果要退当天的车票,可以在开车前到车站先办理车票的改签手续,把车票出行日期改成两天后出行,然后凭改签后的新车票再退票,这样退票就无须支付20%的手续费,而只需要支付5%的手续费。对于这样的“攻略”,铁路部门表示网友的建议确实具备可操作性。
总而言之,车票难求、运力紧张是铁路部门出现种种问题的根源,铁路部门的收费是否合理,公众还需要一个明确的说法。
文/重青记者 逯禹涵
政策法规
各类展会禁搞专场文艺晚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6日下发通知,严格规范新闻出版展会。通知指出,各类展会不准搞专场文艺晚会,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借举办或参加展会名义到国内外名胜古迹旅游,国内展会不举办招待宴会、酒会和答谢会,不准以展会名义赠送礼金、礼品、纪念品、土特产、有价证券等。
通知就严格控制和规范新闻出版展会提出四项要求:一、控制总量,注重展会实效;二、节俭办展,制止豪华铺张;三、规范办展,减轻参展负担;四、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国资委启动国企央企薪酬调查
8月21日,国资委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13年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通知称,8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将开展2013年国企、央企职工薪酬调查工作。今年年初,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强调加强国企高管薪酬管理。
根据通知,本次调查内容在2012年基础上增加了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部分事项。本次调查的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各中央企业。包括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含子企业)。
“国歌”拟禁止被作为商标使用
8月26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同我国“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
目前,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声音、颜色、气味等作为商标已得到法律认可。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既然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同时也应明确“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与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学生“一人一号”全国统一编码
8月22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今年9月1日起我国将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实行全国学生“一人一号”,全国统一编码,终身使用。该系统将于年内全部建成,并实现全国联网运行。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通知中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据了解,从2009年,教育部就已经开始关注到这方面的问题,2010年的时候开始在全国部署,要求全国所有中小学校能够为孩子们建立一个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今年,全国初步建成管理系统。
教育部拟规定小学生将不留作业
从8月22日起,教育部新拟定的《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在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从内容看,本次“十条规定”的要求非常严格。
“十条规定”要求各地要严格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招生不依据任何证书和考级证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每所小学和初中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积极推行统一的网上报名招生;同时,要对学生和老师进行随机均衡编班。严禁以各种名目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十条规定”对于作业量也作出了严格的要求,小学阶段不能留书面作业。对于考试,“十条规定”要求,小学一至三年级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从四年级开始,除语文、数学、外语每学期可举行一次全校统一考试外,不得安排其他任何统考。全面取消百分制,避免分分计较。
对于违规补课现象,“十条规定”要求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重青记者 逯禹涵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