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封存:重庆启动少年污点保护
7月17日,沙区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法官袁琴将一份《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连同未成年犯田晓强(化名)案件信息的卷宗,分别送到沙区检察院、沙区某律师事务所及沙区看守所。有了这份封存通知书,意味着以后除司法部门办案需要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任何人无权查阅这份案卷材料。
6月20日,沙区法院率先出台全市首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暂行规定》,田晓强也将是重庆第一个因此受益的未成年犯。
纠结的出台过程
新修订的《刑法》第275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我们审判的未成年犯,很多都来自全国各地,在重庆服刑后,他们有可能回到老家,当地的未成年人保护环境如何?司法机关会不会认真负责?假如是社区矫治,那当地政府部门保密措施做得怎样?成年人、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检察机关会不会分案起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曾困扰我们许久。该暂行规定的出台,也是我们在《刑法》大框架里,积极做出的一点尝试。”
沙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刘原对记者讲,新《刑法》里仅对犯罪记录封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还要各地法院根据地区实际情况来制定细则。
从今年一月份开始,刘原就会同审判庭的袁琴、腾磊、陈贻云三名法官,研究拟订《暂行规定》的各项条款。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涉及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刑罚执行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区等部门,因缺乏强制性的配套法律条款,刘原在需要外单位配合的地方都比较谨慎地以“建议”字样开头。
因涉案未成年人许多来自外地,沙区法院专门设计了一个“犯罪记录封存档案”专用章,加盖在需要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案宗上,以便可以提醒接到案宗的单位:这份档案,要予以重点保护。
另外,为防止法院同事无意间翻阅到需要封存的电子档案,法院审管办对电子档案还加设了封存模块,严格设置查阅权限。
假如有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要查阅、复制未成年人犯罪案宗的,需要向法院提供充足的理由和依据,并由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审查后,报法院分管领导审批。
保护措施的现实意义
沙区法院这份《暂行规定》共六章二十五条,从适用范围、规定保密措施、规定封存处理、规定查询使用、规定封存解除方面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
“封存他们的犯罪记录,以后这些少年在学习、工作、参军时,填写个人资料可忽略‘犯罪记录’一栏。”刘原称,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有很强的“标签效应”,会对他们未来的学习、就业和生活产生很多有形或无形的负面影响。犯罪记录封存,可以很好地对他们人生中的这些污点保密,为他们放下思想包袱、重新回归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要是对他们的保护不到位,很可能会造成他们‘二进宫’‘三进宫’,这样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往往比成年人罪犯还要严重。”
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80%以上。并且,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犯罪性质暴力化,犯罪手法成人化和智能化。
污点保护的各地样本
其实,早在《刑法》作出规定之前,国内一些省市就在此方面做出过尝试。
1994年,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首开先河,通过采用“淡化前科”的做法消除犯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
2008年,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公检法机关分别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除非经有关部门授权,任何人不得摘抄、复制、泄露档案内容。
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最早规定。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原则性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当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是光有封存没有解封。
《暂行规定》第五章“解除犯罪记录封存”规定:假如刑罚执行完毕前(后),因发现罪犯年满十八周岁前有漏罪或又犯新罪被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超过有期徒刑五年的,应解除犯罪记录封存。
文/图重青记者 代茂增 实习生 冯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