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香港普选倒计时
2013年7月16日,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出席香港立法会午宴 IC 图
《香港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按照全国人大2007年对香港普选的决定,上述的“最终”定格在2017年。在剩下的4年倒计时里,香港准备好普选特首了吗?
香港现任特首梁振英
普选是现任港府重点工作
现任香港特首梁振英2012年当选后数次表示,实现2017年的特首普选是本届港府重点工作。中央政府同样多次表态,将落实全国人大的决定,全力支持下一届香港特首实现普选。
今年7月16日,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应邀出席香港立法会午宴,对于香港2017年的普选,他表示,中央一如既往支持香港普选。
张晓明说,中央政府对香港2017年普选的立场和诚意不容怀疑,不然不会将未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提及的普选写入《基本法》,并作出庄重的法律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会在2007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普选的决议。目前的任务是共同努力,沿着《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的轨道,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设计出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办法,让2017年普选成为现实。
中联办全称为中央人民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前身是新华社香港分社。年仅49岁的张晓明是香港中联办历来最年轻的主任,长期从事港澳工作,此前任港澳办副主任。
张晓明出席宴会背景,是香港的反对派最近发起的“占领中环”非法活动。张晓明对此说,“占领中环”会害了香港的年轻人,香港是法治社会,如果允许有人为了政治诉求、不惜挑战香港法律底线,这是一个“祸”,将后患无穷。
据了解,自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之后,中央多次表态支持香港普选。
2013年3月,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吕新华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央将同意2017年香港普选特首。她说,“至于普选的具体安排,还需要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在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础上来理性探讨”。
2012年7月,梁振英宣誓就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上任后,梁振英多次表示,落实2017年的普选,是本届政府的重点工作。
今年3月17日,全国两会闭幕,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接见了香港特首梁振英。之后,梁振英对媒体表示,和两位国家领导人会面中谈及的内容里,包括了香港的行政长官2017年普选问题。
梁振英还曾是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和咨询人员之一。由于《基本法》中列明普选行政长官选举办法的详细规定,有反对派在今年7月1日组织游行质疑港府推进政改的决心。今年7月11日在答问大会上,梁振英随手拿出身旁的《基本法》,表示自己经常随身带着《基本法》,落实2017年的特首普选是本届政府的重点工作,“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理想、共同的愿望,就是在香港回归之后,我们可以有一日能够普选香港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普选香港行政长官。”
普选三大要点
今年3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与香港与立法会座谈时,提到了对于普选特首的要求和普选程序。
乔晓阳是《香港基本法》专家,他曾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在2007年全国人大作出普选香港特首决定时,他以全国人大委员会副秘书长身份担任草案的报告人。
乔晓阳明确表达特首普选有“两条底线”:一个是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另一个是对抗中央的人不能当特首。
乔晓阳说,中央政府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的立场是明确的、一贯的。在制定“一国两制”方针政策过程中,邓小平十分强调“港人治港”的标准和界限,就是管理香港的人必须爱国爱港。香港回归以来,中央一直强调行政长官人选要符合三个标准,也可以说是三个基本条件:爱国爱港、中央信任、港人拥护。
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这是设计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方案的一条底线。守住这条底线,不只是为了国家安全和利益,从根本上讲,也是为了维护香港利益,维护广大香港同胞、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对于普选的方案和程序,乔晓阳说,这有三个要点:一是“机构提名”,二是“民主程序”,三是提名委员会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
一是机构提名特首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由它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一种机构提名。
二是“民主程序”。现行的有关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的规定中,没有“民主程序”的要求。因为是整体提名、机构提名,所以才需要“民主程序”。“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义就是提名委员会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骤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产生普选特首候选人。乔晓阳还特别指出,所谓“筛选”、“预选”等都不是《基本法》的提法,还是用《基本法》“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讲法更准确。
三是提名委员会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人大常委会有关香港普选的决定中规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参照”二字的实质性要求就是要保持选举委员会由四大界别组成的基本要素,即保持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和政界四大界别及各自所占的比重。
专家:不会形成西方政党政治
现代西方国家的普选,实际上是政党政治的表现。香港的普选,会否形成政党角逐?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宪法学专家温泽彬接受重青记者专访时表示,这种可能性不大。
据温泽彬介绍,香港现在有十几个政党,但规模都非常小,最大党不过2000多人,小政党只有100多人。目前,可以算得上大党的有三个,民主党、民建联和自由党,其他小党大多围绕着这三大政党运行。香港的政党从未获得执政机会,在回归之前,港督由英国政府钦点,并无香港政党活动的余地。
他说,现代政党的目标是通过竞取政府职位而赢得政府权力。香港的政制构架和法律政策决定了香港政党不可能像西方政党那样通过竞选执掌政权。香港历史和现实的社会实际上也不具有充分发展政党政治的条件或基础。因此,香港的政党并不是传统政治学中一个主权国家中的政党,香港现存的政党现象是一种非典型政党政治。
依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1条,“胜出的候选人须声明他不是政党的成员”,并且规定获胜的候选人必须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承诺,表明他如获任命为行政长官,则在他担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内不会成为任何政党的成员,或作出具有使他受到任何政党的党纪约束的效果的任何作为。这一原则从制度上剪除了香港政党的执政功能。
温泽彬教授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自治体现为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以及中央的监督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法定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前者透过制定、解释与修改《基本法》的权力介入特区事务,后者则通过任命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及其他法定职权来处理香港事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因非法定的主体,并不具参与香港特区事务的权力。鉴于全国人大的立法监督手段不能经常使用,中央的监督权的体现因而主要依靠对中央政府负责的行政长官及其主要官员。《基本法》对香港行政权与立法权互动的规范,肯定了“行政主导”的精神,亦是顺畅中央和自治地方关系的制度安排。
温教授介绍说,历史上,全国人大曾经四次解释《基本法》,每次都使香港政府面临的危机得以解除。其中一次是在2005年3月特首董建华卸任之后,曾荫权当选新任特首,当时董建华任期未满,曾荫权是担任5年特首,还是担任2年,这在香港各界引起强烈争议,后因全国人大的“释法”,才使争论尘埃落定。
文/重青记者 刘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