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热点·政策-重庆将整治“劳务派遣滥用”

日期:07-04  来源:重庆青年报

重庆将整治“劳务派遣滥用”

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矛头直指“劳务派遣”,规定派遣工与其他工种“同工同酬”,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只是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用工。修订条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在此背景下,重庆将着手解决劳务派遣滥用及不规范问题。此举将引起劳务派遣全行业的的洗牌。


《劳动合同法》成为保护劳动者的利器

《劳动合同法》被架空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企业主一片“哀叹”。该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赔双倍工资”等条款,都对用工方极为不利。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刚刚上班一天的工人遇交通事故死亡,企业主也得承担“工伤死亡”的赔偿责任。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并未引起人们担忧的企业倒闭潮。据业内人士介绍,《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条款,在实施中被一些很不起眼的规定给“架空”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通俗地说,就是甲公司将自己员工安排到乙公司上班,这样,虽然员工在乙公司工作,但他还是“甲公司的人”。对于乙公司来说,就不需承担任何用工责任。

在此形势下,“劳务派遣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一些公司甚至“零资本”注册,它们将大批劳动者送到各雇主单位,这些员工的权利被侵犯后往往求助无门。实施中更常见的现象是,一些公司招聘员工后,直接让他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以此规避要承担的用工责任与风险。

这样,《劳动合同法》造成劳务派遣人数持续上升。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统计,2008年之前,全国有劳务派遣员工1600余万人,而到了2011年底,这个数字攀升到了6000万。

此中,大型国有企业成为劳务派遣的“重灾区”,诸如银行、石化、运输等部门大量地使用派遣员工。原因是,国企往往都有严格的编制,派遣员工的报酬不算工资而纳入支出等,这也造成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有天壤之别。

劳务派遣重回审批时代

2012年3月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原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作常委会工作报告。在这次报告中,提及2012年的立法工作,其中有修改《劳动合同法》。

此言一出,业界震惊。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用工方限制极多,法律出台之际,以女首富、全国政协委员张茵为代表的资方就曾多次建议修改,希望减轻用工方的责任,以利于企业发展。

然而,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订案正式公布,修订内容全部是关乎堵塞“劳务派遣”法律漏洞的。资方的最后一线希望也告破灭,除了承担责任,规范用工,别无他途。

《劳动合同法》修订案为用工企业留了半年的自行整改时间,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内容主要有4条。

一是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劳务派遣”曾经需要各地的“劳动局”审批,2008年版《劳动合同法》第57条取消了审批规定。但鉴于劳务派遣企业中出现无数的“皮包公司”,此次修订重回“审批”时代。

今年6月20日,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颁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该规章也在7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成立劳务派遣企业必须领取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其审批条件包括200万元资本金、固定场所等。

二是强化派遣用工“同工同酬”。一些企业将不在编员工全部交给劳务派遣公司,由此企业的员工分成“两类人”,干一样的活,工资待遇千差万别。业内人士认为,鉴于这种现象在国有企业最为普遍,这条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规范用工。

三是对派遣用工的岗位做出明确限制。修正案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还对派遣用工的时间做了限制,不得超过6个月,对用工比例也进行了限制。

第四条是涉及过渡期的规定,修订案公布之前(2012年12月28日)的劳务派遣适用之前法律,之后的适用新修订法律。

派遣行业面临洗牌

今年6月27日,重庆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重庆市将以新法实施为契机,着手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问题。

此前3个月,重庆曾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的“百日专项行动”,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其派遣使用劳动者的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摸底调查。

“总的来说,全市劳务派遣行业于2005年开始发展,并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逐步得到规范。”该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查的200多家劳务派遣企业中,98%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绝大多数提供给劳动者的月工资都超过了1650元。调查中仅发现几个新成立的中小型劳务派遣企业,利用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不按规定及时为全部派遣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而这样的违法事件,在之前较为普遍。

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市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劳务派遣工超比例,尤其是在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等行业。

劳务派遣本应是一种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补充用工形式。但这些行业的用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和风险,把派遣用工当作长期员工使用。“我们发现有一家主城企业,总共230余人,只有20来人是正式职工,其余全是派遣工。”派遣工不仅与正式员工待遇差别较大,参与用工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归属感不强。

另外,派遣行业不规范还体现在合同期限上,有部分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不符合法律两年一签的要求。

“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提高了,派遣行业面临洗牌的局面。”他介绍,政府部门将利用新法实施的契机,把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纳入日常监控范围,依托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机制和社保平台,实时采集相关单位的用工信息,依法及时查处。

文/重青记者 刘佳


中国的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问题触目惊心

新“环保法”呼之欲出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业内专家多给“草案”好评。这部2011年初就动议修改的法律,历时3年终于露出曙光。

修正草案一审稿“难产”

现行《环境保护法》(下称“环保法”)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施行几十年,“环保法”未能挡住环境的急剧恶化,环保法也被称为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2011年初,该法终于进入修订程序。

2012年8月下旬,“环保法”修订草案一审稿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月31日将该草案对外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稿几乎遭到了环保界主流声音的一致反对。将反对声音推向高潮的是在2012年10月31日,环保部在其官网上挂出3500余字的长文,对草案一审稿提出多达34条反对意见。主要执法部委同立法机关的修法争斗由幕后走到台前,在中国极为罕见。

在环保部、学界、NGO社会组织近乎一致的反对声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想按原计划于2013年3月前完成环保法修订的设想落空。

下位法倒逼上位法

在“环保法”的修订陷入僵局之时,与环保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走在了“环保法”这部大法的前面,倒逼上位法作出回应。2013年3月“两会”时,全国人大表示我国已有环保类法律法规30多部、行政法规90多部。

仅在今年6月下半月,又有一系列关于环保的“新规”出台。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12个条文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

公布司法解释的同日,“两高”还通报了4起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如对紫金矿业污染,以重大环境污染罪判处污染企业罚金3000万元,判处多名责任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月27日,重庆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称,《办法》增添了大气污染防治新举措,对重庆市近年来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域探索出的有益制度和措施加以立法确立,使其与环境保护上位法、同位法的规定相协调,并顺应了市民群众改善城乡环境空气质量的新期待。

6月28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规定减排考核不达标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将取消先进评选,停止该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二审稿几乎重修一新法

今年6月2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的汇报。6月27日,二审稿进入分组审议阶段。

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向前迈出了很大一步。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了环保国策入法、污染信息公开、环境公益诉讼等首次提出的多项制度。

人大常委会委员也给出了一系列建议。这些建议包括:环境的定义从1989年一直沿用至今,根据形势的发展应纳入一些没有纳入的环境要素,比如增加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物安全、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内容。此外,环保法应规定社会各界都有公益诉讼的权利。

修订案二稿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该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学者介绍,此次“环保法”的修改可谓“伤筋动骨”,几乎相当于重新制定一部新的法律。

文/重青记者 刘佳

新法速递

新“出入境法”实施

《出境入境管理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出境入境管理法》还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居留证件;规定了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换发、补发的情形,为给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提供停留居留便利提供了法律授权。

此外,该法加大了防范和打击“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力度。法律明确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具体情形,力求解决非法就业认定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了对“三非”外国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例如将外国人非法就业罚款处罚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以切实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

特种设备安全首次立法

6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特种设备安全法》。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透露,6月21日发生在江苏和上海的两起事故,让即将提交审议表决的草案再次修改。

该法规定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等8类设备。阚珂称,这些设备具有高速、高空、高温、高压的特点,具有一定危险性。

6月21日,江苏、上海在同一天发生两起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江苏常州游乐场过山车发生故障。

阚珂说,他看到新闻感觉非常痛心,如果自动扶梯有人管理,有人劝阻,不符合规定的手推车就不会推上电梯,也就不会出事。

6月23日,草案提交三审。阚珂和同事商议,要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建议修改法律草案中的第43条规定。

草案第43条规定原为: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把“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改为“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6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同意了这一修改。

重青记者 刘佳 综合报道

地方立法

河北实施气象条例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6月30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河北省气象局副局长彭军向媒体介绍了条例的出台背景、意义,以及条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河北省继2002年颁布实施《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之后施行的第二部气象地方性法规。(《中国气象报》)

武汉提高见义勇为奖励

武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6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提高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救助等费用标准的意见》。“意见”规定了不同的奖金标准: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为3万元,见义勇为先进群体为5万元,见义勇为英雄为10万元,见义勇为英雄群体为15万元。根据“意见”,10月1日起将施行新的奖励费用标准,新标准比原标准提高逾6倍,牺牲人员奖励、补助金等超60万元。(《法制日报》)

多地征集立法意见

6月21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将正在审查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5日。

6月25日,北京市政府公布《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7月9日。

7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公告,全文公布《陕西省公路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二次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10日。

7月1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底。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