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副教授精液治病案二审
回应舆论的判决
5月17日,广西南宁中级法院对轰动一时的“副教授精液治病被判强奸”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马林曾与患者发生性关系,改判强制猥亵妇女罪。而马林及其家属对此仍表示不服,坚称无罪并准备申诉。
“这个判决书,针对控辩双方陈述的解释不多,而基本都是在回应新闻媒体的报道。”终审判决下达后,辩护律师丁一元这样对记者说。
精液当药引 治病后被抓
今年48岁的马林,原是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教授,开始在化疗科工作,后调到医院办公室。
从2003年开始,马林就尝试利用由其本人的精液、酒精、去炎松软膏、红霉素和生理盐水五种物质配制偏方,免费为妇女治疗妇科病。
赵某是马林的老乡,两人早年相识并有往来。赵某后介绍其女友彭花(化名)与马林认识,请他帮治妇科病。
2010年8月,马林对彭花进行诊断,认为其脾虚且患有盆腔积液症,此前也让彭去医院做过B超检查。后来在赵某的多次请求下,马林在自己开办的心理咨询工作室内对彭花进行了两次按摩治疗。
8月25日18时许,马林又在该房内帮彭花按摩治疗。彭花在治疗后起身上厕所,发现阴部除有黄色药膏外,还有乳白偏黄像精液的液体,便质问马是否对其性侵,遭否认。18时30分许,彭花离开诊所,当晚与身处上海的男友通话后,向警方报案。次日11时许,马林被公安人员抓获。经DNA检验,彭花的阴道分泌物中被检出马林精斑。
一二审判决事实存差异
2013年5月17日下午,南宁中级法院对马林“强奸”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马林曾与患者发生性关系,改判强制猥亵妇女罪,刑期也由4年改为3年。
据二审法院查明,8月25日18时许,马林又在该房内帮彭某按摩治疗。判决书写道:“让彭某躺到其自制的治疗床上后,以给彭某的阴部按摩治疗为由,欺骗彭某并强行将其精液放进彭某的阴道内,强行对被害人彭某实施猥亵。”
而本报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对上述事实,是另一种描述。一审法院查明,8月25日18时许,马林又在该房内帮彭某按摩治疗。判决书写道:“(马)使彭某躺到一自制的按摩床上后,以给彭阴部施以治疗手段为蒙蔽,欺骗彭的信任后,与彭性交一次。事后,彭即质问马是否对其实施奸淫,并于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
两次判决显著不同的是,一审判决认定马林与彭发生过性关系,二审则认定是“强行将精液放入彭的阴道内”。
强行发生性关系好理解,为何要“强行放入精液”?据此前报道,马林是中医爱好者,认为“人体精液可以有效治疗妇科疾病”,并为此申请课题立项。研究过程中,他取自己的精液消毒、提纯,曾用于给他人治疗皮肤摔伤等,发现对于伤痕愈合有奇效。对于彭某,他如法炮制,希望再奏奇效,不料彭某认为遭到强奸并报案。
号称“史上最难定案”
马林此举,属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抑或无罪?公检法对该案定性所走过的历程,颇具争议。
据案卷材料,2010年8月26日,马林因涉嫌强奸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公安局报“强奸罪”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卷给公安局,不予批捕。公安局换了个罪名“强制猥亵罪”,再次报送检察院,检察院还是认为不构成犯罪,再次退卷。
然而,2011年3月18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决定批捕马林,涉嫌的罪名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该院随后以马林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罪名未被一审法院采纳。去年7月,青秀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马林有期徒刑 4年。当时法院认为,马林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欺骗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构成强奸罪。
在媒体报道本案后,司法界争论不已,有认为构成犯罪,有认为纯属无辜。认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又出现了强奸、猥亵、非法行医等。在广州,针对本案还举行了一个有上百人参加的法律专家研讨会。法律专家们联名给出的意见书是,“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判强奸罪不能成立,马林无罪,应当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有网友戏言,此案看似十分简单,却从2010 年立案到2013 年下判决,历时三年,成了“史上最难定案”的强奸案。
判决书被指应付媒体
二审判决中,法官对马林的用药也进行了审查。马林是将精液用酒精消毒后,混合红霉素、去炎松软膏放入彭某阴道内。判决书认为“人精(即精液)治疗妇科疾病没有任何医学依据”,进而判定,“ 酒精是外用药,是不能涂到被害人阴道内的,如使用则会致被害人患化学性阴道炎;红霉素属于外用普通消炎药膏,一般也不使用于妇女的阴道内;去炎松属于普通的外用消炎药膏,对皮肤瘙痒有疗效,对治疗妇科疾病毫无用处”。记者看到,上述认定,法官没有引述来源或者依据。
“终审判决书上,法官的角色错位,完全把自己当成医疗专家,审查了一系列医学问题。这些问题都不是针对本案的案情,而只是为了回应新闻媒体的关注。因为前期,很多媒体都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过报道。”马林的辩护律师丁一元说,“ 马林家属也对此非常不满,准备继续申诉。”在丁一元看来,即使现在精液没有药效,也不等于以后没有,而马林的偏方,本身就在探索过程中,还和另一位教授正在申报这方面课题,“ 科学有一个发展过程,凭什么就判断一个不成熟的东西不能用于治疗?”
据了解,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一个核心要素,是犯罪实施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寻求性的满足和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马林是否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性满足”而将精液放入彭某阴道,法院判决书对此没有着墨,而仅仅强调马林“强行放入”。
丁一元律师认为,马林此举目的是给患者治妇科病,患者也理解。马林在用木制仪器向阴道送药过程中,患者误以为是马林用自己性器官进入,因此控告其构成强奸。现在二审法院的判决,跟当事人控诉的内容不一,患者彭某并未控告马林“放入精液”的行为。
文/本报记者 胡芷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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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与猥亵的区别
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而对强制猥亵妇女罪而言,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 客观上具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甚至也有奸淫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上述主客观要件和特征的统一。区分强奸罪( 未遂) 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强奸罪( 未遂) 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
上接A03
重啤 200万元债权疑云
为了把地处石柱县城中心的重啤石柱分公司搬迁到工业园区,石柱县可谓费尽心机。按照双方约定,石柱县政府同意在2011年至2013年间,每年给予重啤下属嘉酿啤酒石柱分公司1500万元的财政补贴,3年共计4500万元(双方约定应于2010 年12月31日前到位)。根据重啤集团当时与石柱县政府签订的协议,重啤石柱分厂必须达到当时约定的年产量20万千升,才会把承诺重啤的优惠措施兑现。
据重啤方面介绍,新厂的实际产能不过每年2万至3万千升,离设计产能相去甚远。而石柱县经信委给出的数据更低:“ 眼下生产断断续续,实际生产不足2万千升/ 年。”记者查阅重啤财报后发现,2008年全年,重啤集团石柱分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3886万元,实现啤酒销量2.24万千升。也就是说,在2011年10月建成投产的新厂,现有产量极有可能不及原来老厂的产量。
这时,在重啤年报中又出现了一个令人疑惑的数据。石柱县政府还欠重啤 1000万元。据重啤2012年报披露:截至资产负债表日,重啤石柱分公司已累计收到土地回购款600万元、搬迁费用补偿款3900万元、财政补贴3500万元,剩余1000万元财政补贴尚未收到。
这笔钱要么就应该在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要么就是石柱县政府认为,重啤并未达到协议约定的20万千升年产量,没有支付这笔补偿。现在看来,后者的可能性大些。但何以石柱县政府又付给并未“达标”的重啤3500万元财政补贴款呢?而且如果按照双方的约定,在不能达到20万千升年产量之前,重啤收回这1000万元欠款的概率不大。按照嘉酿啤酒石柱分公司的设计产能,短期内让该厂年产量达到20万千升几无可能。
公司治理忧患重重
由于安置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石柱分公司的老职工不准重啤拆除老厂设备,重啤集团不得已请求政府帮助。石柱经信委则表示,他们也没有办法,只能让老职工们自己拆,卖了钱再转交给经信委,进而由经信委转交重啤。
正因如此,重啤集团和石柱县经信委签署了闲置资产转让协议,涉及资金超过300万元,石柱经信委已经支付其中100多万元,截至2012年年末剩余203.94万元。但经信委在这件事上并没有自主权。“ 我们也只能把收上来的钱交给重啤,春节过后又划给他们100多万元,我们也一直在想办法帮他们筹这笔钱,”陈科长无奈地说到。
随着石柱分公司的股权转移,这笔债权也被重啤接收,也就有了故事开头重啤在应收账款一栏为石柱县经信委记下的一笔账。
虽然事情是历史遗留问题,但似乎至今仍未解决。“ 他们自己的职工没有管理好,生产断断续续,职工投诉比较多,纠纷只能责成公司内部处理,但也没有处理好。”陈科长告诉记者,这也直接造成了嘉酿啤酒石柱分公司产能不高。陈科长告诉记者,因为他分管重啤石柱啤酒厂相关事情,“ 还差点被重啤职工打了,由此也可以看出,职工对现有生存状况的不满”。
早在嘉士伯收购重啤之初,就有大量重啤员工因担心收购后的待遇和工作岗位问题,导致生产中断。而时至今日,“ 嘉士伯版”的重啤似乎依然不能让老员工们“天下归心”。据一位接近重啤的人士介绍,重啤还有几家企业也面临着与石柱分公司相似的遭遇,工厂产能跟不上,待遇没有原先重啤集团管理时期好,也不稳定,不安定情绪依然存在。
文/ 本报记者闫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