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大部分陵园的管理,一般购买时收取20年的管理费,20年之后,故人们是否还能安息,就不得而知了。“刨祖坟”这种在中国传统中罪大恶极的做法,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重点不在合理地收取管理费。人们担心的是管理费的额度和“20年期限”可能带来的后果,最严重的便是失去墓地。
“住房土地使用权70年”也有同样的疑虑。这是因为,既然有的城市要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看来这个“70年”并不是指70年以后的房产税。
“70年”、“20年”的规定还存在着明显的“追溯期限”问题。规定只能适用于在规定出台之后购买的房屋和墓地,不能追溯到规定之前。
20年也好,70年也罢,关键不在于管理费或房产税,只要合理,人们并不反对缴纳。问题在于民主法治和产权保护,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现有法律、法规并不能为个人提供可靠的产权保障。
一个法治的国家,应当是一个生者安居、死者安宁的国家,也就是说,如果人们不是自己选择迁移,别人不能强迫他们离开他们生前安居或生后安息的地方。这就必须要由政府提供十分安全可靠的产权保障。
安居和安息都是人的自然需要,人对于安居和安息的要求是自然正当的,因此是他们的自然权利。在有国家和法律之前,人类已经有了自然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把个人的自然权利委托给国家,由国家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劳动所得、生命或财产。当国家的法律不能起到这个作用的时候,人民有权收回他们委托给国家的权力,当然,他们也不得不重新实行自我保护。一旦国家权力既不能保护人民,又不允许人民自我保护,严重的非正义也就发生了。
在出现现代政府之前,保卫自己的安居和安息之地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这种自然权利融合在传统社会普遍认可的习俗道德之中。
在中国传统中,拆房扒屋、刨人祖坟被视为“人神共愤”、“不积德”、“要遭报应”的事情,西方人更是视房屋为个人最神圣财产的观念,即人们熟知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房屋和墓地属于个人,不是一时的,而是永久的,这也是为什么人们把房屋称为“祖居”,墓地称为“祖坟”。对于拥有者来说,他们很自然地希望尽可能地世代相传,不受外力干涉。
(作者系本报特约评论员、国内著名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