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至28日,来自193个成员国的代表参加了纽约联合国总部关于武器贸易条约的最后会议。该条约首次谈判于2012年7月2日至27日展开,但没有达成一致。
按照会议的程序规则,武器贸易条约草案必须经由全体会员国一致同意才能获得通过。据联合国28日发布的消息称,对《武器贸易条约》进行最后表决时,伊朗、叙利亚和朝鲜投出反对票,草案未获通过。
据联合国新闻报道,有关国家已经提议将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重新审议和表决,只要三分之二的会员国投票赞成,《武器贸易条约》依然有望达成,其前景仍值得继续关注。

每年约700亿的武器交易量需管制
据联合国发布的消息称,条约草案包括的武器有坦克、装甲车、大口径火炮、战斗机、攻击直升机、战舰、导弹以及导弹发射器等常规武器,同时还包括一些小型武器和轻武器。
该条约旨在对每年约700亿美元的常规武器贸易进行管制,要求各国设立常规武器交易的监管条例,并对军火中间商加以监管。为国际武器交易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规范各国一系列交易的控制标准,将最终有利于人们的安全。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表示,武器贸易条约的签订将不会致使武器落入恐怖主义分子和军阀之手。分析人士认为,目前谈判的难点在于是否控制弹药
贸易。
联合国发表声明称,由于世界常规武器交易缺乏规范,武器的非法交易与走私导致大量平民伤亡。2001年,联合国通过了第一个全球性的行动计划会议“防止、打击和消除小型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的各方面问题”。该“行动纲领”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要求各国政府采取措施来控制这些武器的交易情况。
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了61/89号决议,邀请成员国提交可行性意见、参数范围,以及武器贸易条约草案,并授权组建政府专家组来分析讨论提交的这些内容。
据联合国发布的消息称,2007年,已有100多个国家提交了关于武器贸易条约的意见。从2008年初到2012年,经过多次讨论和评估,最终确定于2012年7月2日至27日展开首次谈判,但没有达成一致。
2012年底,联合国大会以多数赞成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将最后一次会议定于2013年3月18日至28日,但最终还是未获通过。
据联合国新闻报道,大会主席伍尔科特表示,尽管条约未能如愿通过,但该草案也并未完全“胎死腹中”;有关国家已经提议将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重新审议和表决,只要三分之二的会员国投票赞成,《武器贸易条约》依然有望达成,其前景仍值得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马荣丽 编译
条约被控存在法律缺陷和漏洞
据联合国发布的消息称,本次在纽约对武器贸易条约最终表决时,伊朗、朝鲜和叙利亚代表突然对武器贸易条约草案提出异议。
该条约并不禁止武器的使用,只针对武器的交易,要求各国拟定相应的规则,对进出口做出评估。
据路透社28日报道,伊朗总统马哈茂德·艾哈迈迪·内贾德在伊朗新闻电视台表示,伊朗支持武器贸易条约。但伊朗驻联合国大使穆罕默德·哈扎伊在会议上说,他不能接受武器贸易条约的现行草案。
他说:“现行的武器贸易条约草案存在许多法律缺陷和漏洞,该条约未阻止将武器销售给实施‘侵略行径’的组织,也没有禁止向武装集团转运武器,只是说所有武器运输都应该先经过严密的风险和人权评估”。
叙利亚常驻联合国代表贾法里对伊朗的担忧表示认同:“条约或许不能阻止武器落入反叛部队手中。不幸地是,我国的担忧并没有被考虑,因此我国不能接受该条约草案”。
朝鲜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忧,这是一个歧视性的条约,“该条约并不平等。”
伊朗希望确保其武器进出口不被限制,其外交官表示,叙利亚处于内战中,希望俄罗斯和伊朗可以源源不断地为其提供武器。朝鲜也因核武器
和导弹问题受到武器禁运条令的限制。俄罗斯和中国都明确表示,不会对条约草案投反对票,但是对此持保留态度。俄罗斯代表在会议上发言说,如果草案获得通过,莫斯科在签署文件时,可能需要仔细考虑一下。印度、巴基斯坦和其他国家也抱怨说,该条约有利于武器出口商,但对进口商则不利。

受争议的条令
第7条 出口和出口评估
1. 如果第6条未禁止某项出口,各出口缔约国在根据国家管制制度审议是否批准其管辖范围内第2条第⑴款所述常规武器或第3条或第4条所述物项出口时,应以客观和非歧视的方式,同时考虑到相关因素,包括进口国根据第8条第1款提供的资料,评估拟议出口的常规武器或物项:
(a) 是否会促进或破坏和平与安全;
(b) 是否会用于:
(一) 犯下或有助于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二) 犯下或有助于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
(三) 犯下或有助于犯下根据出口国作为缔约国的与恐怖主义有关的国际公约或议定书构成犯罪的行为;
(四) 犯下或有助于犯下根据出口国作为缔约国的与跨国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国际公约或议定书构成犯罪的行为。
2. 出口的缔约国还应考虑是否可采取其他措施以缓解第1款(a)项或(b)项查明的风险,诸如建立信任措施或由出口国和进口国共同制订并商定的措施。
3. 在进行这一评估并考虑到可采取的缓解措施之后,如出口的缔约国确定存在涉及第1 款下消极后果的高于一切的风险,则出口缔约国不得批准出口。
4. 每个出口缔约国在进行这一评估时,应考虑到第2条第⑴款所述常规武器或第3 条或第4 条所述物项:用于实施或帮助实施严重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或严重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风险。
5. 每个出口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第2条第⑴款所述常规武器或第3条或第4条所述物项的出口许可列出详情,在出口前签发。
6. 每个出口的缔约国应根据请求,并按照本国的国家法律、惯例或做法,向进口的缔约国以及过境国或转运国提供相关出口许可的适当资料。
7. 如果出口的缔约国在发放许可后又得悉新的有关信息,鼓励该国酌情与进口的缔约国进行协商,之后重新评估出口许可。

第8条 进口
1. 每个进口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采取措施,确保根据请求向出口缔约国提供适当和相关的信息,协助出口缔约国根据第7条进行国家出口评估。此类措施可包括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文件。
2. 每个进口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使其在必要时监管其管辖范围内的第2条第⑴款所述常规武器的进口。上述措施可包括进口制度。
3. 如进口缔约国是最终目的地国,则该进口缔约国可请出口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待批准或实际出口许可的情况。
条约来源:UNATT官网中文版
全球及部分国家武器进出口总量(1992年—2010年)

注:该记录只针对成员国之间的交易量。 资料来源:UNATT官网
2011年UNATT公布各国7种常规武器拥有数量

注:UNATT公布的各国常规武器拥有数量记录不包含中国。 资料来源:UNATT官网
2011年全球武器生产和军事服务TOP60(不包含中国)
(单位:百万美元)

注:
1.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根据2011年全球公司的武器生产和军事服务出售额,列出了2011年全球武器生产和军事服务前60名公司(不包含中国)的排名。利润总额为2011年的数据。
2.列表中“—”表明原图表没有提供相应数据。
数据来源: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 本报记者 方一雲 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