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7-表达·焦点-选举违宪 安倍可能面临重选

日期:04-28  来源:重庆青年报

日本的选举制度

日本众议院选举为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的并立选举制度。投票方式为1 人2 票制,即选民给小选区的一个候选人和比例选区的一个政党各投1 票。

由于不同选区间每名议席对应的选民人数不一样,导致选民人数越多,每票价值就越低。这种现象在日本被称之为“一票价值差”。比方说神奈川县1 区和鸟取县1 区都各自有1 个议席,但是神奈川1 区的选民人数达13 万之多,鸟取县1 区却只有8 万人。这就使得鸟取县1 区的选举比神奈川1 区的选举更容易。而对于神奈川,选举则不公平。

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律师团体以“违反了保障法律之下平等的宪法”为由提起诉讼。针对投票导致参政权利平等性受损,以及国会就此的应对滞后,各地法院此次都严加判决。

针对去年12 月众议院选举中“一票的价值差”问题而提起的诉讼,日本全国各地方高等法院相继宣布判决结果。截至目前,已公布的判决结果中,除两处“选举无效”的罕见判决结果外,还有11 处为“选举违宪”。日本最高法院将于今年秋天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众议院甚至安倍晋三是否重选。原日本经济规划局局长田中秀征认为:规则之内方可谈民主。本身就不遵守规则的人,没有资格制定新的规则。

安倍就划分选区修正案提建议 (图CFP )

事实和理由

案件:2012 年12 月16 日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没有基于人口比例进行选区划分。原告认为被告在冈山县第2 区的众议院选举违反了日本宪法(前言第一段,56 条第2 项,59 条,60 条第2 项,61 条,67 条),属于无效选举。

前提事实(无法争辩的事实、证据以及从双方争论中得出的事实)

1.原告是本案中冈山县第2 区的选举人。

2.本案中的小选区选举是根据《公职选举法》中第13 条规定的选举区划举行的。

3.根据《众议院议员选举制度》,小选区选举制和比例代表制都按照1 人1 票的原则进行选举。众议院议员的人数是480 人,其中300 人由小选区选举,另外180 人由比例代表选举(《公职选举法》第4 条第1项)。小选区选举是指,全国共设定300 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1 名议员;比例代表选举是指,全国设定11个选区,各个选区选出相应人数的议员。

4.根据《众议院议员选举区划审议会规定》,由内阁设置的选举区划审议会对选区进行修改、调查审议时,应该将修正案交由内阁总理大臣。制定修正案时,要平衡各个选区的选民人数(人数最多的选区除以人数最少的选区,所得结果应控制在2 以内)。小选区选举的规则是“1 人別枠方式”:小选区的300 个议席中,47 个都道府县行政区划各有一个议席,剩下的253 个议席按照人口进行分配。

5.对于2009 年8 月30 日举行的众议院选举时的选举无效诉讼,最高法院于2011 年作出判决:(1)选举区域划分规则中,通过“1 人别枠方式”进行的选举,已经达到了违反宪法投票价值平等的程度;(2)要求众议院在合理时期内,尽快废除选区划分基准中的“1 人别枠方式”。(2011 年最高法院判决)

6.2012 年11 月26 日,针对众议院议员小选区选举时出现的选民人数差异过大的情况,发布了《紧急修正法》:对《公职选举法》和《选举区划审议会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根据该法,为了平衡每张选票的公平性,减少人口稀少的山梨县、福井县、德岛县、高知县、佐贺县这五个小选举区的议员席位,从目前各自拥有3 个席位减少到2 个席位,富余出来的席位让给人口多的都道府县。也就是所谓的“0 增5 减”。此外,“1 人别枠方式”也需予以废除。

关于选区间选民人数的最大差值,选民人数最少的高知县第3 区和选民人数最多的千叶县第4区之间的差值为1:2.425,高知县第3 区和原告居住的冈山县第2 区之间的差值为1:1.412。如果说高知县第3 区1 张选票的价值刚好为1 票的话,那么冈山县第2 区的1 票价值则为0.708 票,千叶县第4 区的1票价值为0.4123 票。

  
冈山区法院(资料图)

当事者的主张

原告

(1)宪法规定:主权在民;日本国民通过正当选举的国会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国会代表”是国民的“特别代表”,代替国民发表意见,通过多数表决的方式代表国民执行和否决国会议事。根据宪法规定,国会议员的多数意见和国民的多数意见是等价的,所以,必须保证国会议员严格按照人口比例选举出来。

如果没有基于人口比例进行选区划分,就属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可以判定选举无效。

(2)国会没有按照宪法要求,在合理时期内更正选区划分。

(3)《紧急修正法》规定,“1 人别枠方式”应该废除,但是国会并没有予以废除,同时也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

(4)即便本案判决“选举违宪、无效”,冈山县第2区选出的议员也会在将来失去议员身份,这并不会致使日本陷入混乱。

被告

(1)2011 年的最高法院判决称,选区划分基准(包括“1 人别枠方式”)在2009年举行选举的时候具有违反宪法中要求投票价值平等的表现。但是2007 年6 月13 日最高法院的判决却认为选区划分基准是符合宪法的。

直到2011 年法院才要求废除这一选举方式。所以,选区划分基准的修改时间应该是从2011 年开始算起。

此外,废除“1 人别枠方式”、议员名额再分配等选举改革需要花费很多时间。从2011 年的判决之日到选举当天,仅仅1 年9 个月,如果重新立法,时间不充分。

(2)国会不是没有作出改革。2012 年11 月16日,针对“1 人别枠方式”等内容,成立了《紧急修正法》。但是要全面实施该法,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3)综上所述,国会虽然在选区规划上有违宪法,但是在宪法要求的合理时期内进行了修改。

民主引发法律争端

法院的五点意见

1宪法规定:主权在民;日本国民通过正当选举的国会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国民参政议政时享有人人平等的权利。所谓的代表民主制,即国民通过国会议员这些代表行使主权,参加国政。因此,在选举代表方面,每个国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此外,正因为每个国民是在享有平等权利的情况下选出代表的,所以国民的多数意见和国会的多数意见是一致的,国民主权也才有可能得以保证。如此一来,国政选举中选举价值的平等,就能在国民主权、代表民主制和法律平等的原则下,达到宪法的要求。

宪法规定,在国会议员选举时,议员的人数、选区、投票方式等与选举相关的事项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

2上面说到,国会议员选举,要严格按照法律执行。所以,当采用选举区制进行选举时,必须做到选票价值的平等。如果违反了选票价值的平等原则,又没有合理的理由,那么这样的选举就属于违反宪法,无法生效。

3基于前提事实,可以从上述观点对本案中的选区划分的合宪性予以审查、判断。

(1)选举当天,选区之间选举人数的最大差为:选举人数最少的高知县第3 区和选举人数最多的千叶县之间的比值从2008 年的1:2.304 扩大至2012 年的1:2.425。此外,和高知县第3 区相比,差值在两倍以上的选区一共有72 个(总选区数为300),比2008 年增加了一倍。

所以,本案中的选举,明显违背了宪法规定的选票平等原则。

(2)宪法将选举相关事项的制定委托于国会。当选区划分的规定违背宪法原则之后,国会就应该在合理时期内进行更正。如果没有这样做,那么就应当判定为违宪。

早在2011 年,最高法院就判定选区划分原则违背了宪法,国会也承认了这一事实。从法院下达判决结果到2012 年的大选,一共有1 年9 个月(显著的事实)。

被告的理由是: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需要充足的时间,而这1 年9 个月的时间明显不够;国会设定了《紧急修正法》,并提出了“1 人别枠方式”的废除和“0 增5 减”的新规。由此可见,认为国会没有在宪法规定的时期内进行修改的说法是不妥的。

但是,国会议员有拥护宪法的义务(宪法第99 条),所以在2011 年的判决下达之后,国会就应该立刻采取修正措施。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4 年,任期结束之前也有可能解散众议院(宪法第45 条)。尽管法院没有判决国会立即修改选区法案,但是众议院议员在任职近两年的时期内都没有作出相应修改,还称时间不够,这是说不过去的。

国会在选举举行前的1 个月才成立《紧急修正法》,由于时间紧迫没有在此次选举中实施,这也是国会自身的怠慢,也是国会对2011 年最高法院所作判决的蔑视。

所以,由于国会没有在合理时期内对选区划分进行更正,国会违宪已成事实。

(3)尽管高知县第3 区和原告所处的冈山县第2 区之间的差值为1:1.412,在1:2 的范围内,但是冈山县第2区的选举没有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同样是违宪的。

4选举效力

《公职选举法》的选区划分违反了宪法,选举结果无法生效。所以,本次选举中的冈山县第2 区的选举也应该是无效的。

5结论

本案中冈山县第2 区的选举为无效选举,原告的请求有足够理由。